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