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30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 劉佛坤 、 吳桂英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 林國清 、 劉勇壯 、 劉勇良 、 劉麗君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 林國文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甲○○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