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6號原告毅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濟昌 被告 彭勝騰 即 彭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78,81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惟原告嗣於本院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被告另應給付工程報酬之營業稅款,擴張其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04,810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50萬元金額,依首開規定,原告因訴之追加,致本件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簡易程序適用範圍,且兩造亦無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從而,本件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