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64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1日上午11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
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雖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但提出書狀陳述請求暫緩還
款期限,惟原告拒絕被告之請求,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