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郵船ロジスティクス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倉本博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加坡商軟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 游熙平 (YUSHI-PING)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圓壹佰玖拾叁萬捌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日圓壹佰捌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