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46號再抗告人 丁仕哲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5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丁仕哲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