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54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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