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債權人 黃忠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紹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網路銀行匯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權人之姓氏究為「黃」或「」?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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