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女46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