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二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40條但書)。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警於民國95年1月3日上午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南台路口巡邏查獲,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
8公克。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於95年1月3日上午6時30分為警查獲前回溯24小時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查獲而遭扣押之晶體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二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0000-000號檢驗報告1份附卷足憑,則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之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包裝袋因其上毒品析離不易,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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