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原因,於95年7月12日裁定准予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現被告另因竊盜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已於95年8月2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為96年4月
1日一節,有卷附押票1紙、執行指揮書影本2紙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刑罰處分,即已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95年8月2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