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六三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