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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