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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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
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重0.24公克)經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以聯勤204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卷附該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紙在卷可稽(警卷第15頁參見),足徵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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