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毒偵字第3022號、97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零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54公克),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12月6日高醫附人字第0960003821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