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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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被告有二級重度聽障,有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附卷足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