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3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金富

被上訴人

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5日112年度壢小字第1388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訴人,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