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47840號文核准假釋,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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