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聲請人 沈貴發 代理人 謝孟良 律師( 法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沈榮明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瑪家鄉○○村○○0號)為確保得於聲請人所有之土地繼續耕種,乃由聲請人提供該土地,以被繼承人沈榮明為權利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嗣被繼承人沈榮明於94年8月20日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沈榮明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查,利害關係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前已具狀為被繼承人沈榮明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6號受理在案,並已於98年2月25日裁定選任 許龍升 律師為被繼承人沈榮明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沈榮明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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