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0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六四九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忠志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以105年度易字第6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之行為,是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罪嫌,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是本院認為本案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唐中興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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