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號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號所載,與附表編號叁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第3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宣告刑不應減刑應補充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3萬元」外,餘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所犯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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