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0號

原告 林怡菁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文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春平戴賢斌 間遷墓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一)提出被告戴春平、戴賢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提出 戴霍昌 及其後代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如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起訴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追加起訴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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