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受刑人陳家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繳
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4年2月4日花檢秀甲114執再1字第1149002469號函、刑事
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點名單、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
獲報告書等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家嫻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