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受刑人陳家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繳

  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4年2月4日花檢秀甲114執再1字第1149002469號函、刑事

  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點名單、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

  獲報告書等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家嫻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