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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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刑事判決、撤回上訴聲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乙○玲投九八執字第六三八五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乙○玲投九八執六三八五字第八五○○四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士檢清執 丁九八執助一五一二字第三八七○八號函及其檢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乙○玲投九八執六三八五字第八四九九九號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北縣警店刑字第○九八○○六○四二三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腦資料更正管制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通緝書稿等件(以上均影本)附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一份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