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58號聲請人 薛郭 勸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兼上一人承當訴訟人聲請人 薛宇宏 即被告承當訴訟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 薛氏 宗祠文教基金會兼被告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訴訟代理人薛永豐相對人 薛家鈞 即原告1
蔡佩蓁 相對人 薛新發 即被告
薛學良 薛國治 薛博仁 (日本籍) 薛博夫 上二人 林韋甫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相對人 薛百凱 即被告(現於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薛曾素珠 薛條源 薛朝信 薛志麟 即 薛杉雄 之繼承人 薛佐承 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薛杉輝 薛杉寅 薛杉旗 薛杉昭 薛天正 薛逢富 薛仁宏 薛明德 薛明俊 薛富雄 薛海龍 薛賢修 即 薛海泉 之繼承人 薛麗紋 即薛海泉之繼承人 卓淑娥 薛清茂 薛清忠 薛文正 薛政煌 薛裕堂 即 薛志運 之繼承人 薛翔升 薛朝和 即 薛明全 之繼承人 薛明泉 薛明吉 薛志瑞 薛日昌 薛日森 薛濟懷 薛重惠 薛鴻敏 薛明智 薛耀昆 薛耀豐 薛耀庭 薛仲亨 李艷 薛靜瑜 薛百淇 薛長榮 薛景雄 薛欽智 薛光智 薛淑紘 薛純宜 薛精竣 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薛慈涵 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黃金葉 即 薛朝宗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薛郭勸 、薛宇宏分別聲請准許薛永豐、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由薛永豐代被告薛郭勸承當訴訟。
准由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代被告薛宇宏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薛郭勸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繫屬後之民國105年1月13日,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92/6912移轉予薛永豐;聲請人即被告薛宇宏亦於訴訟繫屬後之105年7月19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18/6912移轉予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下稱薛氏基金會),有移轉前、後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見本案卷一第231、232頁、本案卷五第88-89、92頁)。聲請人希由受讓人薛永豐、薛氏基金會代為承當訴訟,並因無法徵得相對人全體同意(部分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薛永豐、薛氏基金會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