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60號反訴原告 陳義文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反訴被告 陳宗全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提出民事反訴狀;查反訴原告訴請標的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455/50650),應認反訴原告所得之利益為111萬3,287元【計算式:50.65平方公尺元×31400元×35455/50650=111萬3,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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