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二)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㈡字第23號上訴人 邱阿哖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上訴人 邱川吉 訴訟代理人 邱劉台貴
李昊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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