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曾柏薰 被告 孫晧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