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
粘舜權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乙○○之胞弟,甲○○於民國95年5月4日7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前,因撫養母親問題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在與乙○○互推拉扯間,致乙○○受有右臉頰挫傷併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