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後淨重零點貳陸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06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後淨重0.261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綦詳;又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之鐵藍色圓形錠劑1粒(驗後淨重0.2615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8594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沒字第580號偵查卷第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MDMA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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