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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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亭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肆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並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入法務部○○○○○○○○○○○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己字第35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該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4月1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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