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李雪華
李郡哲
李念耘 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
呂思頡 律師被告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亨 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洪椿翔
楊錦龍
杜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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