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抗告人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抗告人 陳金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信明 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2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黃崧嵐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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