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福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楊福生已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