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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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閎群塑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閎群塑膠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