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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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聲請更正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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