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0號上訴人 陳金調 被上訴人 李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