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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