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MDMA、MDA成分之第二級毒品肆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藥錠4顆經鑑定結果確實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7年4月30日北市鑑毒字第122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又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勒戒完畢,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97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