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2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王昧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參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