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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