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繆錦華 被告 洪美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即原告陳報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