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容健惟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酈瀅鵑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8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容健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葉逸如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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