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添億
莊乃競 陳成強
黃承鈴 鄭桐安 林學文 馬志明 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程居威 律師 李佑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稽此,聲請人所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亦應分別計算之。本院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就聲請人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並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
編號姓名請求金額(新臺幣/元)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元)1林添億179,4421,0002莊乃競165,6001,0003陳成強232,6041,0004黃承鈴170,6251,0005鄭桐安152,5001,0006林學文292,1711,0007馬志明221,53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