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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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凱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壁毅企業有限公司及乙○○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13,19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
  新台幣4,5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與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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