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6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6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
仟伍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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