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