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470號
原 告 新亞銂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昭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億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
陸佰零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