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6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姵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姵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及外包裝袋壹只,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記載前,應補充「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最後1行應補充「,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及外包裝袋1只」外,餘犯罪事實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證據:
(一)被告潘姵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8月12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份。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及外包裝袋1只。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潘姵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之戒癮治療,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48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知所警惕,戒除毒癮,此次竟再次施用,顯見並無悔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健康,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及外包裝袋
1只,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坦認在卷(見偵查卷第5頁、第26頁背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5220號被告 潘佩云 女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段352巷15弄
1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姵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2月4日執行完畢,並經同法院於97年3月7日以96年度少調字第1419號、96年少調字第1258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7月26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民宅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7)日17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姵云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各1紙附卷可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檢察官林士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玉如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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