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
4被告丙○○
巷2號上列被告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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